9月1日,《北京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。对这件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期盼已久的捍卫自身权益的“法律武器”,其中关乎自己利益的条款一定要记住。
一些求职者可能有过这样的经历:到用人单位找工作,未被录用,却交了不少钱,美其名曰“培训费”、“咨询费”等等。如今,《条例》规定:
用人单位禁止向求职者收取费用,禁止提供虚假用人信息,违者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先要说清自己,在公布的“招聘简章”中应讲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、招聘岗位类别、用人条件和数量、工资和福利待遇等。
9月1日起,建议求职者在找职介机构时,一定要到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有《北京职业介绍许可证》的职介机构,同时别忘了《条例》规定:
职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《许可证》,公开服务内容、程序和管理制度,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。
禁止职介机构超许可范围经营,提供虚假信息、做虚假承诺,擅自设置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,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涂改《许可证》。
求职者如发现职介机构有违法行为,可向市、区、县劳动部门举报,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《条例》规定: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分领取《下岗证》和《求职证》后,可凭证接受由劳动部门指定的保健介机构免费提供的职业咨询、指导和介绍。
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,对持“两证”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培训。对培训结业人员,由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其鉴定职业技能。
摘自《北京日报》